互联网配资网站 国联安沪深300指数增强A,国联安沪深300指数增强C: 国联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6-02 23:17 点击次数:83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2日证监许可20232638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
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
值排在前 30 位。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
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 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
选取前 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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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04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0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国联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
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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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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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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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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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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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件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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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
保寿险董事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
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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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
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
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
险管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Hong Anh Tran 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Dover 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管
理人/合伙企业会计师,Collins 协会财务与运营经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全球
战略顾问,消防员基金保险公司国际管理助理,安联美国公司财务总监(副总
裁)、项目协调共同负责人,安联集团审计副主管、审计主管,安联全球合作伙伴
集团首席财务官兼慕尼黑分部总经理,美国安联人寿保险公司高级副总裁,美国
安联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成员,安联集团企业风险管理、治理和内部风险控
制负责人、集团合规风险与控制负责人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
险和首席合规官及反洗钱报告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华先生,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金融顾问,美联证券公
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银行顾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中华区
首席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
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
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现任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泸州老窖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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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
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
(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
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段黎明先生,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
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
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Uwe Michel 先生,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主
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
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 Allianz SE 常务副总裁兼
亚洲业务部负责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刘涓女士,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职工
监事。
朱敏菲女士,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
经理、职工监事。
唐华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金融顾问,美
联证券公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银行顾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
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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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
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并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
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
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
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
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
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
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 年 5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2020 年 5 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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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
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
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兼
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至
起兼任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
席
邹新进(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
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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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邹新进(基金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 (基金经理)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罗春鹏(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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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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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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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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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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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
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
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
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
的真实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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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
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
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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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 年跻身
《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54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5.29 万亿元。2025 年
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53.7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
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
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
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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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
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
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
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
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
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
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54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
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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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
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
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
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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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
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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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张大伟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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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电话:18811456250
联系人:陈茜
客服电话:956039
网址:www.cnpsec.com
(5)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6)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7)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8)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9)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2603
联系人: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1)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9
联系人:曹梦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2) 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933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3)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5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010-63156530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4)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010-89187658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15)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0039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6)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61912426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7)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ijijin.cn
(18)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金港街 88 号微众银行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0755-26337000
联系人:罗曦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19)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0) 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212 号腾讯数码大厦 2 栋
(南塔)L1401-L1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212 号腾讯数码大厦 2
栋(南塔)L1401-L1501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1)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2)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电话:13636335428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3)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15901719968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4)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13564612091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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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88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6)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17710612861
联系人:曲天皓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27) 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00
联系人:秦艳琴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28)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钱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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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9)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 名称: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江翔
电话: 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1)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12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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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陆亦璐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3) 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黎静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3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电话:021-202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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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许诗晨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36)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2 楼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电话:021-36696312
联系人:王诗屿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20435200
网址:www.ehowbuy.com
(38)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法定代表人:方磊
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毛善波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9) 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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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层,实
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
层,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4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8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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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王国蓓
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蔡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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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经2023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638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
期为2024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258,628,266.5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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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1月23日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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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开始日:2024年3月1日
赎回开始日:2024年3月1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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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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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申
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0.0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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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
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1.50%
T≥7 日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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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
净申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00=8,840.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8,840.17份A类基
金份额。
申购2:申购金额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8,927,678.57
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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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日,对应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50%=1,650.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0-1,650.00=108,3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日,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350.00元。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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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8项、第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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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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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具体处理方式包括: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前段“(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实施延期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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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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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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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沪深3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
过量化策略精选个股增强并优化指数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超额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可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
保持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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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
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提
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法规的规定;
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
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
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
础上,结合增强型的主动投资,力争获取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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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研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
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构成和大致占比,并通过控制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对标
的指数权重的偏离,控制跟踪误差,从而达成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运用数量化的策略体系构建投
资组合,主要包括多因子选股策略、事件驱动策略和风险优化等策略。同时,基
金管理人通过事中监控、事后调整等手段优化组合交易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力
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
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
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
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主动
投资。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后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可适度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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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参
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
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
合适的股指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
风险。
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
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厚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
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
保持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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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资产净值的 10%;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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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16)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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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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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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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234,671,420.33 86.27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267,098.00 0.10
B 采矿业 7,707,193.00 2.84
C 制造业 100,786,461.52 37.1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6,297,410.00 2.32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247,958.00 1.57
F 批发和零售业 1,441,905.00 0.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77,266.00 1.8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6,358,296.96 2.34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55,917,615.05 20.62
K 房地产业 512,155.00 0.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18,399.00 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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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59,236.00 0.4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N - -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O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2,256.00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2,493,249.53 70.9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916,234.00 0.34
B 采矿业 376,789.00 0.14
C 制造业 24,296,670.66 8.9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产和供应业 616,521.28 0.23
E 建筑业 735,940.00 0.27
F 批发和零售业 3,005,559.00 1.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9,055.56 0.1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术服务业 3,967,651.61 1.46
J 金融业 3,681,059.00 1.36
K 房地产业 2,170,516.00 0.8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49,113.00 0.5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6,061.69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97,000.00 0.1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178,170.80 15.5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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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量(买/ 公允价值变动
代码 名称 合约市值(元) 风险说明
卖) (元)
IF2504 IF2504 17 19,798,200.00 -247,86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247,86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865,80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55,260.00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参
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
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
合适的股指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
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
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重庆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云南金融监
管局、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四川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的处
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重庆证监局、宁夏
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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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海南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
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的处罚。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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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
业绩比较
基金份额 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日期 净值增长 比较基准 ①-③ 率标准差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收益率③ ②
④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C
业绩比较
基金份额 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日期 净值增长 比较基准 ①-③ 率标准差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收益率③ ②
④
-0.03% -1.13% 1.10% 0.84% 0.89% -0.05%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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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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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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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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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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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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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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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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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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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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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
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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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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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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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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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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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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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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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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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
情况。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
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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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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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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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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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
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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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还可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同
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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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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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沪深3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
过量化策略精选个股增强并优化指数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超额收益。在运用量化策略投资的过程中,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标的
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的
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
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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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
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
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在7.75%以内,但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量化策略失效等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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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
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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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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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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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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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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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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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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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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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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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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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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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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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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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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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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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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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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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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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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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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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可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
保持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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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
保持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资产净值的 10%;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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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16)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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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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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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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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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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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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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和独立。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
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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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
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
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
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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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
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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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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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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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值方法的第 1-8、10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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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
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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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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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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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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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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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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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4-05-10
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
规定网站 2024-05-17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
规定网站 2024-05-17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规定网站 2024-05-17
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6-12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
通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6-12
增加招商银行为代销机构
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6-28
更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第 2 规定报刊 2024-07-19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规定网站 2024-07-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
不法分子冒用国联安基金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7-20
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
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8-05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
实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8-16
安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 规定网站 2024-08-30
期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中期 规定报刊 2024-08-30
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海银基金办理旗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9-27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0-17
福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第 3 规定报刊 2024-10-25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规定网站 2024-10-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0-31
事务所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微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1-01
众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1-05
更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攀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1-18
赢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2-04
增加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5-01-02
邮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5-01-03
莞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规定网站 2025-01-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第 4 规定报刊 2025-01-2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年 规定网站 2025-03-31
度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年度 规定报刊 2025-03-31
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
规定网站 2025-03-31
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
况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邮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5-04-09
储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规定网站 2025-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5 年第 1 规定报刊 2025-04-2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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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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